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钱财,为什么不给立案
时间:2023-07-21 19:14:18 1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恋爱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的,公安机关并不是不立案,而是没有足额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实施诈骗,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依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有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以结婚为目的骗取钱财立案标准

以结婚为目的骗取钱财立案标准如下:

1、实施骗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数额较大;

(2)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骗婚的构成要件:

1、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3、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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