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券上市,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经该证劳的发行人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同时由证券交易所依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的证券,为上市证券。
我国的证券上市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辅导、发行和上市推荐,对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的责任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使保荐人充当证券发行环节的第一看门人的角色,把对发行、上市公司一部分监管责任落到券商的头上。
1.保荐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200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获得保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此外,还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保荐代表人,才有可能获得保荐人资格。保荐代表人也是要具备一定资格并经证监会组织的考试合格才有资格充当。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由证监会公布有效,他们是保荐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名单。经过审核,有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保荐制度将得到全面实施。
2.保荐人的职责。
这是保荐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确定保荐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模式,并决定其责任范围。
第一,辅导职责。指协助发行人申请上市,确保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要求的条件;协助发行人制定资产重组方案和改制方案;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辅导和督促发行人的高层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二,推荐职责。保荐人要尽职对发行人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独立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向证监会提供《证券发行推荐书》。并由此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重大责任。
第三,持续督导职责。保荐人的职责并不限于发行上市时,还有持续督导的职责。发行人公开发行并成为上市公司后,推荐者的角色就延伸到持续督导者的角色,负有持续训示、关注、督导、指导,是一种全程化保荐服务。
3.保荐人的责任期间。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尽职推荐阶段;第二是持续督导期间,又分两种情况,首次公开发行的,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自然年度),再次公开发行的,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4.保荐人的责任形式。
《办法》设专章规定了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违法行为的记录与公布。证监会将保荐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取消其保荐人资格。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从名单中去除,自去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