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同时约定几个管辖法院
1、可以同时约定几个管辖法院。
2、双方当事人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经协商一致签订管辖协议约定管辖,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当事人管辖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
3、如果同时约定几个管辖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起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
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依据新的民诉法,如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票据支付地等等法院均可以成为约定管辖的法院。
2、限制:约定管辖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
3、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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