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苗圃被征用后的赔偿方案
时间:2023-07-07 10:24:55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承包经营费:即你们享有该地的使用权是否缴纳了承包经营费给村里如果交纳了,那么应当由征地的政府退还你们从征地之日起到承包使用该地终止之日的承包费。二、土地类别分为六类。第一类为耕地,第二类为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在种植的山坡地,下同),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第四类为养殖水面(山塘水库),第五类为未利用地,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三、各类区和类别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补偿标准

农转非九年后承包地被征用引发纠纷

5月25日,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农转非后承包地被征用引发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承包方张某获得发包方大堰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的土地补偿款3.4万余元。

1983年,张某作为承包户主,依法取得了綦江县安稳镇大堰村第六村民小组(现为大堰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共计4.379亩。1994年张某一家三人按政策办理农转非,户口迁至綦江县安稳镇街道,并于2000年10月8日迁到綦江县古南镇。张某的承包地未退回,托人耕种,并以自己名义代缴各种税费。

2003年10月,大堰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重庆松藻电力公司依法征用,张某的2.228亩土地也在被征之列,按规定可得土地补偿费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尽管已经于1994年办理了农转非,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原告在2004年还合法持有农村承包经营权证,按照农村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原告的农村承包经营证时间为1993年至2023年),应视为原告仍然为大堰村三组的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作为农村承包户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据此确认,2003年10月安稳镇大堰村第三村民小组被征地时,原告方具有大堰村三组农村承包户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张某一家在承包期内作为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不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继续履行了作为承包方的相应义务,应当视为承包方仍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其作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据其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主张分配其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份额,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新时间:2023-10-21 14:52:57
查看继续履行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继续履行 最新知识
针对承包地苗圃被征用后的赔偿方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承包地苗圃被征用后的赔偿方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