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如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明材料有哪些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交通肇事导致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刑罚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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