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28 16:01:34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

1、在订立时,该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额;

3、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是因为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明显获利,另一方明显损失。

一、被处分人可以享有撤销权吗

不享有。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是不能撤销的。一般以下这些合同才可以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具体如何理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的理解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过程中合同发生困难怎么办?

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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