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要约什么意思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条件
(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三、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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