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遗嘱订立的方式自由以及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几个方面,这是为了保障遗嘱人的权益也是意思自治的体现,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公民在立遗嘱时,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公民有权自由的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个或者数个),因此也就不会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亲属一视同仁,而导致在亲属间的厚此薄彼。
2.选择遗嘱方式自由。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即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
二、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
我国的《民法典》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然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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