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解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且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收养协议公证的办理程序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是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收养协议公证办理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收养的书面申请,按照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证处受理后,合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不得出证,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出证的理由。
实践中,法律没有强行要求建立收养关系,签订了收养协议之后就一定要办理公证。当然,当事人办不办理公证,其实对收养协议的生效不会产生影响的。因此“收养协议一定要公证”的说法,就是不对的。只要收养协议符合了法律生效要件,即使不办理公证,也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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