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情况下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被收养人成年之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自行判断解除收养关系的意义和效果,无须送养人代理被收养人作出意思表示。可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机关办理解除登记时终止。
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必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对财产生活已有适当处理。协议解除收养婚姻可按等级或公证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程序的,可按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的,可按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程序办理。符合解除收养程序,双方财产问题上也无争议,是可以解除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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