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5)已完成配套工程。
二、办理地点
龙川县老隆镇东风东路老一中对面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审批表
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核。
0
2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及工程决算
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核。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提供的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核。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除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核。
0
1
纸质
申请人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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