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州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19 02:15:47 2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申请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实际,业务活动监督职责发生变化,原业务主管单位具备再做业务主管单位的条件,需更换为具备该监管职责的单位,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

条件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关于同意作为**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申请人向新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监管职责的批复文书,加盖新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新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下载范本后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原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3

章程?[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自行下载范本后拟定,章程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骑缝处加盖新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如遗失,需要在州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媒体公告,并提供公告媒体原件和补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5

关于将业务主管单位由**变更为**的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下载范本后自行修改,详细表述变更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下载范本后填写,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原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

关于不再担任**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申请人向原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书,加盖原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原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8

理事会纪要?[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下载范本后填写,纪要中表述清楚是否同意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并记录投票结果,到会理事、监事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自然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童贤娟

<!--

-->

3

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童贤娟

<!--

-->

3

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昌和

5

1、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本事项的要求。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谢正军

3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复核通过的签批转入制证步骤。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童贤娟

-->

3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证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童贤娟

-->

3

颁发《黔南州行政审批事项准予许可通知书》、变更后的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南州民政局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社会组织管理局)(都匀市匀东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B栋14楼)

五、办理时限

20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4.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黔南州州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黔南州州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