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一)报件资料要件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
(四)采矿权属和矿区范围无争议;
(五)采矿权人已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
(可以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三、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
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需要现场验原件
工商、公安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4
《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5
企业改制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复印件1份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三、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公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公证书,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7
一般缴款通知书?[示范文本下载]
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及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的不提供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分期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涉及未按期缴纳价款的还应提交滞纳金票据),复印件1份
银行提供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三、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历年(获批之年至申请变更当年)缴存凭证?[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银行提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34号):第八条…申请延续、变更、转让的矿山企业,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缴存凭证。矿权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9
矿山用地手续?[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一份
国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0
XX县(市)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1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核实意见表?[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7、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
12
关于XX矿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34号):第八条…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未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不受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申请。
13
关于XX矿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一)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14
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自行提供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三、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7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25-->
1-->
1个工作日
1、报件资料是否齐全;2、报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
-->
当场受理
1、报件资料是否齐全;2、报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晋
10个工作日
-->
获得配号后在国土资源部公示
公示有意见或无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波
8个工作日
1.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审核4.是否有矿产资源与土地的违法行为3.价款缴存情况的审核6.用地手续审核5.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完善6.出具审查审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程果
7个工作日
1.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审核4.是否有矿产资源与土地的违法行为3.价款缴存情况的审核6.用地手续审核5.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完善6.出具审查审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采矿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采矿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国土资源局窗口A区07。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
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三、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3、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者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
4
法定依据
《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四、做好采矿权办理的相关工作(一)完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目前采矿许可证填写内容不够完备,使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不易发现,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自本《通知》下发后新办理的新立、延续、变更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名称后用括号加注:1、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加注投资人姓名;2、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的,加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姓名;3、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加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5
法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二十四)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三十六)在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等过程中涉及采矿权有偿处置的,应按《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6
法定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一)矿业权转让审核阶段。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交:6、视转让情形不同,另需提交下列资料:(1)出售采矿权的,提交最近一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2)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承诺。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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