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财产分割的实际操作
时间:2023-07-04 22:05:48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前财产离婚分割如下:

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收取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返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财产差异较大,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合理分割财产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自出资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财产怎样分割嫁妆

对于陪送嫁妆赠与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视为女方家属婚前给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仍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2、婚姻登记后陪同的嫁妆,如果女方家属不明确是给某方的个人礼物,则认为是给夫妻的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归所有或共有。

对于彩礼,如果男方在下列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再次离婚;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双方再次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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