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然未缴纳关税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变卖货物抵缴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一、海关报关的所得税如何计算
1、由于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所以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先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若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处理。
(1)企业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2)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特殊情况下,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部分可按规定退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全文8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