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二手车权属过户程序
《机动车登记规定》
司法拍卖二手机动车,要求机动车提供所有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等材料到车辆管理处办理注册。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一)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证、过户证;(三)机动车登记证;(四)机动车驾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的,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的转移证明。
(6)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辆,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机动车现所有人居住在车管所辖区内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并检查车辆识别码涂膜,对提交的证件、证件进行审核,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署转让事项,重新发放号牌、行驶证和检验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属于车辆管理处管辖的,车辆管理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调解的,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原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号牌或者驾驶证的,机动车现任所有人办理过户登记时,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号牌或者驾驶证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号牌或者驾驶证的,应当提交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管理处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或者驾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过户登记的同时,补发新的机动车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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