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选择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或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可以每月按上年度本单位雇工工资总额的2%,雇工可以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每月按照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前款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者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无法认定月工资标准的,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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