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时间:2023-05-10 17:20:59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2007年)规定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原则,根据本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以下标准按月享受医疗补助金

1、缴费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

2、缴费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

3、缴费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失业后连续缴费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后中断缴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医院就医治疗的,可以报销医疗费的70%,但总额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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