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纠纷仲裁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如下几项基本准则:
首先是“自主自愿”原则。
如若当事人决定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争议,则需在事前或者发生争端之后自愿签署相关的仲裁协议方可确立仲裁关系;
其次,仲裁机构审理房地产纠纷时亦须在收到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后方能予以受理。
第三,“一裁终局”原则。一旦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的途径来解决房地产纠纷,通常情况下便不能够再就同一房地产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后,该裁决即具备终局性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房地产争议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请求其他行政机关介入处理。
最后,“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仲裁程序并不受制于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约束,而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自身意愿自由协商确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全文4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