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承包合同还能专业分包吗
专业工程是可以依法分包的。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专业工程分包认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9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规定,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
三、分包范围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的主要传力体系,包括梁、柱、剪力墙、楼板和屋面板。主体结构位于地基与基础之上,是维持建筑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关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号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分包专业工程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同意并不是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分包的前提,实行施工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钢结构除外)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即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钢结构除外)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过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钢结构除外)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n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n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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