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水塘镇南达村潘某等12人,在南达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因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近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分别根据情节不同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决定。
4月1日,南达村民委员会在村小学内举行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潘某等人以上届村委会还差欠村民款项为由,煽动部分群众起哄闹事,在选举过程中企图阻止工作人员开箱验票,在唱票过程中采取关灯和将变压器保险夺断造成停电等方法阻止唱票,在选举结束公布选举结果后,纠集部份群众堵塞学校大门,不让工作人员的车辆开出学校,经工作人员再三劝说后,直到当晚23时许才散开。
经新平县公安局开展全面调查,潘某等人以起哄、断电、堵门等方法破坏依法进行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潘某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王某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150元;童某方行政拘留7日,罚款150元;吴某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元;童某明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元;童某发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元;高某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150元;对参与闹事、情节较轻的何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普某给予警告处罚。
目前,除闹事后离家外出的高国华外,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另外7人已送到新平县拘留所执行。
1月26日电(记者田雨)公安部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解释还明确,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全文8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