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起调解成功,4起经引导,家属自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县从2012年起每年大约50起医疗事故纠纷,降低到了现在20起以内,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率明显降低,医患纠纷高效化解,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
“这些显著成效取得,得利于县里在全省率先探索医疗责任事故保险机制,这一做法,得到了医院、患者家属、保险公司的一致认可,社会反响良好。”
《关于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形成了保险公司以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作为理赔依据,并承担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文件定规,通过-医疗责任险特别约定,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由调解委员会签字确认,凭医患双方协议书收据赔付,由保险人依保单约定全额赔付。若索赔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当地卫生局、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协商解决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90%金额。5万以上10万元(含)以下承担80%,10万以上15万元(含)以下承担70%,以此类推。最高20万以上30万元(含)以下承担50%。
相关案例:
沈某的儿子是一名初二学生,沈某及妻子长期在广东务工,儿子的突然离世让沈某家人难以接受。8月11日,沈某夫妇委托鉴定中心对其儿子的死因进行鉴定,结果为肺出血-肾炎综合征导致肺大量出血,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随后,沈某和卫生院共同委托鉴定中心对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结果为卫生院存在“未尽到使用清开灵药物时注意义务”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
沈某夫妇认为卫生院让不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生对患者诊治,漏诊肺部病情,用药不当,导致患者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抢救。沈某随后将该卫生院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卫生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因鉴定费等合计54.8万多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卫生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的损失,最终判决卫生院赔偿5.5万多元。
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法官考虑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家属的情绪较为难过和焦虑,法官耐心地与沈某夫妇进行沟通解释,多次就司法鉴定等案件事实向沈某夫妇做思想工作,同时说服卫生院站在救死扶伤、为民服务的角度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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