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50岁后“被退休”,起诉后获公司赔偿16万
时间:2023-05-07 08:03:01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70年出生的女子林某2017年入职北京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在2020年,林某接到公司通知被要求去办理退休手续。但林某表示自己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林某16万。

在此案中,林某为是干部身份,而对于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林某并不满55周岁;所以公司以林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不合法的,而且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协商一致后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确实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确实需要向林某支付赔偿金。

那么法院判决公司要赔偿林某16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法院判决公司要赔偿林某16万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根据,此规定,又根据林某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她的收入状况,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要赔偿林某16万。

法定退休年龄对女员工不是“一视同仁”的?

在我国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与普通女职工确实是不一样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普通女职工则为50周岁;虽然说《国有企业内部人事改革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区别,但是如果说劳动者参加工作、获得干部身份的时间早于此意见的实施时间的话,则退休之时仍然是要区分干部和普通职工的,而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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