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行适合自身需要的证券产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能否发行特定类型的证券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进行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不仅是已经成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即上市公司)有权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债”),那些尚未上市却具有股票公开转让资质的公众公司同样享有此项权力。
这些经过批准拥有发债资格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未上市公众公司),其在发行转债时可以附加诸如认股权、可将其转换为相关股票等特殊条款,从而使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形式更加多样化,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对于已经上市或具有股票公开转让资质的公众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也可以发行包含可交换成其所投资公司或者其他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以此来增强自身在资本市场上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主动权。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大型企业,亦可依据相关规定发行含有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保障其在特殊情况下的债务偿还能力并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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