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一般会有以下的2个区别:1、概念不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常是指,法律规定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通常会出现在行政、民事领域,如果行为人做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概念;2、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源流不同。
那么何谓效力性规定何谓管理性规定如何区分呢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该条款属于效力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方法有很多种,有一种观点值得借鉴。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实质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现实性的损害,如果仅仅是间接的、可能的损害,则一般不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应当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仅为轻微损害则不宜认定为效力性规定;第三,辨识效力性规定还应当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与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平衡。
(三)肇事逃逸违反了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按照上述区分方法,肇事逃逸应该是违反了效力性规定。因为逃逸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况下,逃逸行为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往往后果极其严重。另外,逃逸行为使得交通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证据难以保存、责任难以划定。所以,虽然《道交法》第70条第1款使用的词汇是“应当”,没有使用“不得”,但仍然可以定性为效力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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