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具结婚登记档案证明?
时间:2023-04-12 15:43:32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开婚姻证明有两种情况:

1、本人到场办理

需要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物品,具体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他人代理办理

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但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

一、结婚登记档案使用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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