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2)《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汇总表;
(3)《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张贴表;
(4)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市外转诊审批表(医院出具)或《中山市工伤职工市外转院转诊申请表(需现场填写)原件及复印件;
(5)《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7)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8)《工伤康复确认书或确认康复的相关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销康复治疗费所需资料);
(9)《中山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或《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销辅助器具费所需资料);
(10)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11)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1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包括住院及门诊);
(1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本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可提供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的本市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东发展银行等六大银行账户;参保单位确实没有六大银行账户的方可使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是广东发展银行的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单位银行帐户以个人姓名开户的,必须提供开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且必须是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广东发展银行等本市六大银行可结算的活期存折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工伤职工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
(15)如属刑事案件的,须提供《报警回执及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16)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7)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协议书;
(18)如属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刑事(民事)判决书;
(19)如有参加商业保险的,须提供商业保险理赔单;
(20)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其单位。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4)工伤医疗费用产生时间与收费票据或发票结算时间不在同一天的(可能是急救检查及治疗之后再结算费用),工伤业务经办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了解实际相关情况,核实后可予以报销,同时,须在《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栏上注明:经xxx途经核实,xxxx发票号为xxxx年xx月xx日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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