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为第一个工作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唐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二份,报医保局财务处,财务处依据职工医审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进行复核,经财务处长及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每月6日至25日进行结算。
医疗费用结算不需附报收费收据,收据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定期装订,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为5年,医保局进行不定期抽查核实。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费时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医审处提供的《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审核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总额预算制月结算单一份。
2、盖有河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
温馨提示: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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