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出具经村(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二、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女子的限制、男性收养女性需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年满三十周岁的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八、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九、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成年的被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十、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有危害时除外。
监护人送养的未成年人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监护人不愿履行职责的,可变更监护人。
十一、经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十二、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
1、收养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儿童的还应当提交:(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6、收养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的60天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7、收养继子女的,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和全景照片各一张。
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和合影片各一张。
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和合影片各一张。
说明:香港地区规定二十一岁以上不能被收养,其中还要包含有6个月试收养期。
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和合影片各一张。
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和合影照片各一张。
说明:
1、被收养人12岁以下的才能进入台湾,办理收养登记后应尽早到台湾申请登记户口。
2、台湾离婚证有两种: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经户政事务所签出,盖有兰色印章,如果是台湾人,还应附有户籍腾本。判决书:必须经我人民法院裁决才有效。
收养申请书内容
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送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2、提交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尤其是死亡一方父母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福利机构为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及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本。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供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了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送养残疾儿童,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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