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二)受害人的司法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三)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伤残是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一、对于重新鉴定后不构成伤残,由谁承担该鉴定费?
谁败诉、谁承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是因为诉讼一般是由败诉方的过错导致纠纷的发生和诉讼的进行,所以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其承担。这也是人民法院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一个方面。
但是如果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原告的损伤程度未达到有关伤残之规定,该鉴定结果说明重新鉴定的费用这一损失与被告的伤害行为无关,则该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这并不影响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而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体现。所以重新鉴定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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