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贷吗?要返还吗?
时间:2023-05-06 22:54:44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雷先生在恋爱期间,以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分63次向女友田女士转账23万余元。双方分手后,雷先生起诉田女士要回这一款项。雷先生主张,前述款项是田女士向他借款,因两人在恋爱,所以自己没有要求写借条。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贷吗?

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不是借贷,这需要结合具体金额、金额大小以及情境等综合考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以及一方表示要还款意思等等。

本案中,雷先生的转账系多笔小额付款,时间相距较短,与民间借贷情况不符,且雷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款项性质,难以证明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雷先生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财产赠与或者日常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财产赠与,应区别于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往往是一方为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大额赠与的,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种情况就要在分手后返还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恋爱期间转账的彩礼。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彩礼算是以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情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分手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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