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交通事故的损伤可能会引发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伤者来说,伤残鉴定不宜过早进行。因为可能在受害人出院时,并发症和后遗症还没有出现,此时进行伤残鉴定的话,评定的伤残等级会比实际等级要低。
2、对于交通事故中损伤治愈后不可能引发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尽早进行鉴定最佳,应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以免因为日子的推移,伤情渐渐好转,甚至消失,如果此时再进行伤情鉴定的话,伤残等级也就会远比实际的小,甚至没有评不上伤残等级。
3、对于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鉴定最佳时机为受害人第一次手术完成后,如果第二次手术后再进行鉴定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伤残等级降低或不存在。
一、车祸骨折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1、车祸骨折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4、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5、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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