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会计凭证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原始凭证;
②以现有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夸大、缩小或者隐瞒事实,伪造原始凭证,如伪造假货票、假收据、假工资单等虚假原始凭证;
③由于审计不严、失职失职、失职失职,会计人员凭伪造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如根据虚假发票编制会计凭证。(二)会计凭证的变更,是指通过变更、拼接、补缀等方式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更改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②使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