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的管辖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移送管辖后需要做什么呢?
移送管辖后,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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