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侵权呼唤完善法制
时间:2023-06-08 17:42:33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关于学术界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的新闻屡见报端,这种知识学人违反学术道德甚至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不端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在揭露声讨之余,如何采取对策加以防范,值得我们重视-

今年8月初,有媒体披露了北京大学英语系一位副教授因学术剽窃被除名的消息,同时,有关这位副教授的剽窃细节以及北大外语学院的处理意见等,也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有的报刊还列出了“黑名单”,对近年来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学术剽窃、抄袭事件予以曝光,学界形象再次受到玷污。

近年来,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揭露、声讨、谴责之余,也许我们更应该从社会理智的高度关注侵权行为的表象及其内因,通过健全机制加以防范,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现象:学术成果“借鉴”成风剽窃手段五花八门

从陆续被媒体曝光的涉嫌剽窃抄袭事件来看,除拙劣地直接“抄录”他人作品自己署名公开发表外,侵权手段还有以下几种-

抄袭国外同行的论文,以中文在国内发表;将自己翻译出版的国外作品视为自己的创作,在个人的论文或著述中随意引用;将国外科学家交流的尚未公开的论文的精彩内容窃为己有,再加上其他科学家的专著内容,拼凑成自己的论文;论文“相互署名”,把别人的论文稍加修饰后,自己和原作者共同著名发表;还有师生之间、师兄师弟之间、小团体内部的相互挂名,因此出现了有的人发表了论文竟然不了解内容的怪现象,也出现了虚报了SCI收录论文数的情况。还有的人自己抄自己,同一文章换个标题在不同刊物上多次发表,或将已经出版过的著作重新排列组合后再版,在海外出版后又在国内出版,或者在国内出版后未经授权又在海外出版……

一些作者“闭门造车”,或对别人已发表的成果视而不见,也往往造成研究成果与他人“不谋而合”。

显然,频繁的侵权事件不是一句“没看见”所能解释的。多数抄袭者其实是不愿看或假装没看见,藉此推卸自己的道德责任,伪造自己的学术品位。他们有的是照抄古人,有的是照抄国外,有的是隔行业“借鉴”,有人明明看见别人的成果已摆在那里,却继续进行重复研究,将毫无新意甚至是倒退的结论拿出来发表。

原因:少数学人道德缺失宏观制度存在缺陷

学术界存在的低水平重复、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不良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如此的学术空气下如何传承学术精华、创新超越?有人痛心疾首地说,学术腐败的蔓延将会动摇我国的教育根基。

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学风腐败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学风问题是整个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学术腐败是社会上的浮躁风气与商业上的投机心理对学术研究的严重侵蚀”所致,学者之堕落乃是因为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未能经受得住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因此,解决的办法是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加强相关的立法,用机制遏制学术腐败现象。

北大英语系某副教授抄袭事发后,一些老师认为,这一个案有其自身学术道德上的原因,现行科研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亦难辞其咎。学术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指出:“最近一些年,国内各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争先恐后地推行一系列带有浓重工具性色彩的改革,不尊重科学和人文学术的内在要求,采取简单的量化标准作为评价和奖罚的尺度,加上一些学人不自律,不检点,蝇营狗苟,唯利是图,致使学术抄袭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一位教授解释说:译作往往被当成个人独立著作之后第二等级作品,在评级、加分方面吃亏,这就驱使一些学者愿意去编译,而不是翻译。

南京大学一位教授认为,学术腐败与体制的脆弱有关。现在国内一些高校在评奖、留校制度以及行政职位上,都要看职称,而在职称评定上,往往以论文数量定论,正是这样的“惟职称论”,使得一些人不惜采用一切手段,甚至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因此,遏制学术腐败可以选择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国家要对评定职称论文数量规定做一次“大手术”,不看论文数量,重要的是成果水平。

还有许多专家建议,要建立公正的社会学术职称评定机构,其人员不由本校(院、所)学者组成,而是由当地同一学科的其他学者所组成,机构的人员还应该定时调整,以真正形成一个纯学术权威评审机构。

对策:尽快出台学术规范全面完善监管机制

针对教学科研中的剽窃抄袭之风,许多高校、研究机构都在加强学术道德教育的同时,出台了相关措施,如《北京大学关于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规定》,学校对有严重学术道德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校方称,近年来已有数名教师因此被解聘。

教育部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剽窃抄袭行为的鉴别定性及行政处理,是个非常严肃、相当复杂、也相当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会使涉案人从此斯文扫地、在人格和事业上一蹶不振。法院在审理涉嫌作品抄袭案时,通常也会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合议,慎重做出鉴定意见。他承认,因抄袭纠纷而闹到法院的案例毕竟是极少比例,多数情况下,单位会采取“民不报,官不究”的态度,即便事情闹大了,也会首先考虑“内部处理”的方式。

但由于法规制度和学术规范的缺陷,会使事实认定及处理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因此“内部处理”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也可能会被公众认为是不公正的。今年6月,有人指责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某研究员撰写的一书有抄袭问题,所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否定了抄袭,认为存在“学术不规范问题”。结果舆论哗然,不少人质疑:“内部鉴定”是不是公正?会不会为非技术原因而对结果“内部掌控”?作为涉嫌人所属单位是否应该避嫌?

学术抄袭浮夸问题难禁,其实暴露了宏观制度的缺陷:一是对学术成果的生产、发表、评价等各个环节没有统一严格的规范;二是案件处理时合理的仲裁机制的缺失。

近期,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出台,有关人士介绍说,“制定学术规范”工作经过调研、起草、征询意见并完善,历时两年,并获得由99名高校领导和著名教授组成的委员会一致同意。针对目前学术界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规范》建议,各高校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

这一消息令人欣慰。但必须承认的是,相关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深入,因为这部《规范》还只是高校学术活动的自律守则。

知识产权报·王少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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