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是什么。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土地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每级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生活条件改善等原因将原住房转让自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三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年内,土地增值税将减半征收。居住不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四)转让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立项,并按规定投入开发资金的,自1994年1月1日起五年内首次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经政府批准开发周期长的个别房地产项目,在上述五年免税期后首次转让的,免税期经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可以适当延长。(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益的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七)对于房地产投资,合营企业、被投资方、合营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为出资份额或合营条件,转让房地产投资的,合营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房地产由投资方或合资企业再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竣工后按比例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竣工后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给被合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八)个人之间交换自有住宅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可见,对于经政府批准、开发期较长的个别房地产项目,在上述5年免税期后首次转让。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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