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须知
一、申请条件:
户籍在南宁市(南宁市六县: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的居民除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暂住在南宁市,广西区内其他市县居民在南宁市暂住满一年(含)以上的人员,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可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首次申请的申请人须亲自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申请。未满十六周岁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二、签注种类及申请事由
D签注:定居、返台
J签注:居留、返乡、依亲
T签注:探亲、团聚、探病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乘务人员
三、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用A4纸复印)
1、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申请人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2、首次申请或换证的须提交广西区出入境证件相片采集回执(申请人须到广西区内具有出入境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照,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户口属区内其他市县的居民须提交在南宁市连续暂住至今满一年的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提交该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出境证明。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向所属单位查询),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在申请表格背面的“单位意见”一栏中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注:属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提交市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在职干部申请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申请须提交单位党委(党组)批件;副省级以上在职干部须提交中央组织部批件;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属国资委管理的干部,须提交国资委批件;其他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批件。
现役军人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并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7、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审批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十五个工作日,再次签注十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件工本费每本30元,签注每次20元。繁体字签注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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