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诞生于1954年9月20日。因其在1954年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54年颁布的。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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