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和社会主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人民民主就是主权在民,就是国家的最终权力源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说得更简单一点,人民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人民至上。民主(英语:Democracy,或译民主制、民主主义,旧译德谟克拉西、德先生)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主权在民,即“人(全)民做主”。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现在一般是由多数进行统治。民主通常被人与寡头政治和独裁政治相比较,在这两种制度下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而没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制。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全文7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