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个人民事法律征询修正案的正式生效,从2018年月10月1日起,已对此前施行的个税征收标准及税率进行了重大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修正案明确规定,居民个人之综合所得应缴纳之税务,应根据该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去6万元的必要费用,再依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经依法明确认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剩余的部分即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所谓起税点,亦被称为“征税起点”或“起征点”,它其实就是税法中设定的,对特定征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设定门槛。当某个对象的数额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全额征税;若未超越起征点,则无需缴纳税款。
最后,个人所得税的规范运用,本质上是调整税收征收机关与自然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在税务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联性,同时也是法律法规的综合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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