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诉讼程序重新审理案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1。第一审判决。裁决有错误。二、确有抗诉的必要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必要抗诉,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用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作为裁判的依据,造成裁判错误。2、判决。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不致畸,但社会影响不好。三、人民法院不采用公诉人在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造成误判的。4、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影响公正判决的。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判决,或者因判决、判决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的。
被告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效是多久
刑事被告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效是5日或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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