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收是海关对依法监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所征收的税。海关税收具有一般税收的共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但海关税收还具有一个其他一般税收所没有的特征,那就是海关税收的涉外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具体的税目,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海关税收的税目税率表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进出口税则。根据其规定,商品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功能等进行分类,每一种商品被冠以特定的六位数编码,各国税则中该种商品的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必须与该编码相同,各国可以根据需要在六位数编码下增设本国子目。
2、海关税收的计税价格必须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确定
海关税收大多采用从价标准计征,为此必须确定计税价格,关税的计税价格习惯上称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自行确定完税价格极有可能产生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对自由贸易造成损害,为此寻求国际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始终是海关税收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WTO估价协定》便是国际社会寻求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的努力所形成的成果。根据这一协议,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为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依据《WTO估价协定》制定本国的海关税收制度。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3、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须考虑国家参与签订的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始终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对矛盾,为了从国际贸易中取得最大的利益,在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尚未形成之前,参与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是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作出的选择。这些贸易协定往往要求参与各方约束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负担水平,并相互间提供对等的税收待遇。因此,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并不完全自主,必须考虑国家在国际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承担的义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不但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自2001年5月签署并加入了《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为《曼谷协定》,后经修改称为《亚太贸易协定》)起,又先后与一些国家(地区)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签订了含有税收优惠内容的贸易协定。这样,我国的关税税率就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等,其中,最惠国税率设置不但要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我国入世谈判中承诺的义务,协定税率的设置同样应体现我国在相关协定中的义务,并享受对等的贸易利益。
4、海关征税对进出境货物的原产地认定须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
为了严格限制各国提供的海关税收优惠的受益范围,确保各国的海关税收国别化差别待遇政策得到实施,必须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鉴别。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生产的国际化分工也在向纵深发展,多个国家参与制造的产品越来越多,为此需要一套判别货物原产地的技术和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代表之一就是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它也成为对世界多数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通行原产地规则。为了鼓励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和国际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形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承认各国在依据该规则制定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为实施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而制定特殊原产地规则的权利。我国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就是依照其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此外我国还依据一些区域性贸易协定制定了这些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
5、海关税收的经济影响具有涉外性
由于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进出境的商品,生产地和消费地跨越不同国家,使得税收的影响具有了跨国性。生产地国家的税收政策必然通过成本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支付价格,进而影响消费地市场对商品的需求,反之,消费地国家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消费地市场,反过来影响生产国的生产。海关税收的经济影响所表现出来的涉外性使得海关税收成为了国际经济甚至是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
在一个开放程度不高的经济体中,由于国际贸易和其他对外经济交往只处于较低水平,海关税收的涉外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海关税收的重要性也不可能得到充分认识,因此对海关税收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但是,在经济开放度较高的经济体中,海关税收的涉外性不容忽视。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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