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怎样执行
时间:2023-02-18 15:01:33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审查案件,作出决定。

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如果符合,即可考虑适用监视居住,并依法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定。

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3、交付执行。

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4、变更或撤销。

如果案情发生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监视居住。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然后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通知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

一、监视居住期间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被监视居住一定会被判刑吗?

不一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犯罪分子。对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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