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2009年9月,王菲在上海一家酒店做服务员。2009年12月,王菲发现自己怀孕后,要求所在单位调整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部队安排他们从事出纳工作。由于王菲的知识有限和频繁的收款问题,酒店于2010年2月15日终止了劳动合同,理由是王菲不称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菲不服,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法庭审理期间,酒店辩称王菲不称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群律师分析:
王菲不称职且怀孕的事实是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有鉴于此,根据《劳动法》第26条,如果工人不能胜任其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工人。但是,《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如果女性雇员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雇主不得根据本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陈群群律师认为,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即怀孕女性雇员不得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终止合同。也就是说,即使王菲真的不称职,因为王菲怀孕了,单位也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因此,陈群律师认为,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撤销,劳动合同应继续依法履行
全文5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