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权存在限制。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解除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得滥用解除权,否则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一方。
二、缺乏劳动合同是否能要求双倍薪酬
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以下: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签订日期、签名与盖章。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n(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n(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n(三)劳动合同期限;\n(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n(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六)劳动报酬;\n(七)社会保险;\n(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n(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n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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