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的规定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者与发包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不是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已经突破了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怎么认定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确定:有劳动合同的可以用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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