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的基本内涵
时间:2023-03-16 18:33:20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

(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二)版式设计者权

版式设计者权,指的是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包括: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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