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猝死,为何工伤难认定?
时间:2023-05-07 08:03:36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私企公司喷漆车间员工朱斌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公司门不久即摔倒,第二天被确认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而且鉴定书还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据了解,朱斌猝死前一个月全月无休,而且经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随后,朱斌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未果便起诉公司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朱斌家属36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的,只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那才可以认定工伤。且对于这种下班后发病猝死的,除非所发疾病是职业病,否则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如果想认定工伤要么需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要么需要是出现了以下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而本案中朱某死亡并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其突发的冠心病并不属于职业病,所以确实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被告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

本案中,被告公司这种安排员工全月无休和经常加班的行为是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至于平时的工作时间,每天也不能超过八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也不能超过一小时,如果实在有特殊情况的,没有加班时间最多可以延长到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本案中被告公司不但整个月都不让员工休息,而且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都是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所以他们的工作时间安排显然是违法的。既然被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还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被告公司就构成对朱某生命权的侵犯,所以被告是应当针对朱某的死给予其家属赔偿的。

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如果想成功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这里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与工作有关的非实际工作时间。

二、是在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这里的工作场所包括职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去从事工作的其他场所;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三、是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也就是说需要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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