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第45条明文规定,对于物业管理辖区范围内涉及违反相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及使用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之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承担起制止的职责,并且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当接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之后,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定权限对非法行为进行制止或请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同样地,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皆不得未经许可自行占有或使用物业管理区内的通道与空地,如此将侵害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
基于维护物业或公众利益之需求,业主的确需要临时占用、挖掘车道或场所的,理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及其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而物业服务企业若欲临时占用、挖掘这些区域时,亦须经业主委员会的批准。
如业主依法确有必要变更公共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的使用目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且在完成后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至于物业服务企业则原则上应先提议于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后,再行申请业主依法办理所需手续。
最后,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一旦发生安全事件,物业服务企业除了采取应急措施之外,还应当尽快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方便其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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