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叙述2006年3月,北京某小区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后,业主委员会正式向原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交接、撤场通知,但遭到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此后,新物业服务企业以未能参与小区的物业服务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认为,其已同意全面履行与新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因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小区,因此新物业服务企业经济损失及管理者报酬应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新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定程序选定后,开发商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予终止。新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履行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请求正当。本案中新物业服务企业之所以未获得管理者酬金,系业主委员会未履行合同所致。据此判决,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物业管理,由新物业服务企业行使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业主委员会给付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管理酬金。杨晓刚律师提示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时,将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已交业主委员会后,撤离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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